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多起案例,許多民眾購買土地後未辦理過戶登記,即出售給第三人,結果本來屬於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卻因一時貪圖方便反成應稅的其他收入,結果因為不諳稅法規定而遭補稅加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近日查獲一起案例,甲君於93年間以6,000萬元向乙君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旋即將該筆土地以7,0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丙君,國稅局調查土地買賣的資金流程時,發現丙君購買土地的7,000萬元價款,並非是給土地所有人乙君,經詢問丙君,才知道土地買賣中間還透過甲君,國稅局因此認定甲君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所獲利益的1,000萬元屬於其他所得,依規定應課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人員解釋,依照財政部84年的解釋令,民眾若購買土地後,未辦理產權過戶,而將土地出售給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給第三者,則民眾在土地買賣轉手間所獲的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依法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以本案的甲君為例,雖然土地未辦理過戶即出售,可以省下過戶的費用和時間,但當初若先辦理過戶再出售給丙君,則中間的1,000萬元屬於土地交易所得,反而沒有稅負的問題。許多民眾只是貪圖方便,結果要繳納的所得稅反而遠超過土地過戶費,可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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