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20日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若符合免課遺產稅規定者,諸如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的土地等,可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中,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中所指「土地」,包括淡海、林口、大坪頂、台中港及高雄新市鎮5處。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等,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財政部強調,上述法條主要目的是為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藉由贈與來規避遺產稅;不過,在贈與當時,若贈與標的如農地,有其法源依據可免課遺產稅,該贈與行為就不屬於因規避遺產稅的死亡前贈與,可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阿健925月贈與一塊農地給兒子小明,若阿健於944月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免課遺產稅的規定,因為贈與農地並非屬於為規避遺產稅所做的死亡前贈與行為,因此可免除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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