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大陸移轉訂價新制允許 企業合理分攤母子公司之間的成本費用,對跨國企業而言,這恐怕只是所有壞消息中唯一的好消息,因為攤開法條,處處可見更嚴格的反避稅手法,以及調整補稅的利器。


大陸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中規定,稅務總局針對企業查稅時可採用「非公開信息」,也就是企業繳納所得稅時申報的利潤率,國稅局可以拿其他公司申報的利潤率作為比較基礎,只要發現公司自行申報的利潤率不夠高,就可直接調整補稅,不少跨國企業私下抱怨這種模式「不公平」。


因為企業申報利潤率時,有一個合理的區間範圍,但現在要能通過大陸稅局審核的利潤率,至少要達到「中位值」。例如,假設合理的利潤率是從1%到9%,企業申報的利潤率若沒有從5%起跳,幾乎難逃被補稅的下場。此規定一出,各大企業一陣譁然,因以往申報的利潤只要從1%往上加一點,現在等於稅負成本大增。


此外,新稅法明訂稅局可以向第三方國家要求提供移轉訂價相關資料,現在已有90幾個國家和大陸簽署稅收協定,大陸稅局要調取境外公司報稅資料並非難事。


台灣國稅局在查核移轉訂價時,也會要求企業提供境外資料,或是私底下參考其他公司的報稅資料來了解該產業的利潤「行情」,但不若大陸明確在條文中規定,顯見大陸稅局的立法用意,是在建立起移轉訂價的規範性,也嚇阻跨國企業不敢輕易低報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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