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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解釋令,進口貨物漏報買方的佣金、手續費、權利金,只要補營業稅即可,自即日起,免予處罰。


 因為財政部關政司已在97年8月11日發布令釋,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進口貨物的物料及勞務、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支付賣方金額、運費、保險費等,屬於海關可以「調整、補稅」的範圍。


 亦即,進口人漏報上述費用,海關會主動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非進口人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否則將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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