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立法院昨(22)日朝野協商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草案,達成共識,限定繼承以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為對象,不設期限,全面回溯。不過,「保證債務」部分是否適用回溯,仍有爭議,26日將再協商。


根據修正後條文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同條新增下列文字,「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償務,不得請求返還」。意即債務人不得主張債權人返還過去已償之償務,這部分不溯既往。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說,弱勢繼承人無法在法定期間選擇限定或拋棄繼承,導致扛下巨額債務實在不公平,但也非完全沒有責任。弱勢繼承人繼承的債務與財產,若債務大於財產,僅就繼承所得財產負有限清償責任。


在限定繼承溯及既往部分,即全面回溯。楊芳婉說,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例外,雖然法務部有意見,但多數立委都同意回溯。


楊芳婉表示,本會期結束前應可完成保障弱勢繼承人部分的修法;至於繼承編的通編修法,法務部承諾在下屆立委開議時送進立法院審議。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對上次協商共識「保證債務」未溯及既往不滿意,要求應比照施行法第1條之1全面回溯;一般人也應比照弱勢繼承人的限定繼承,因有許 多成年人也是無辜繼承龐大債務,就算法務部或銀行公會有意見,他也不退讓。


但楊芳婉認為,限定繼承放寬適用對象,及保證債務溯及既往,都將衝擊法的安定性與信賴性,需謹慎處理;保證債務當初協商時未注意到定義不清,26日會對保證債務涵蓋 哪些部分,及限定繼承對象是否放寬再度協商,屆時再討論。


【2007/11/23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ceo88afa 的頭像
    ceo88afa

    ─═◤㊣盛發★═─ 未來、你,好 ★.-*;`.﹒。

    ceo88af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