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還沒有過多久,中秋節又將接著來到,如果公司發放年節獎金、禮品,應該納入綜所稅申報嗎?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發放的端午及秋節獎金、禮品,依法屬於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若發放時併入按月給付的薪資,一次給付員工,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規定,扣繳稅款;如果沒有併入,則應按給付額扣繳6%的稅款。

 

如果發放的是實物(禮品),就應以時價計算扣繳稅款。

 

但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可以免予扣繳。

 

所以,民眾收受的年節獎金、禮品,如果不屬於固定薪資,而且並非合併於按月給付的薪資,一次給付,每次應扣繳稅額也不超過2,000元時,可以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1,000元者,其所任職的營利事業,也不必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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