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1月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營所稅盈虧互抵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高雄市國稅局提醒,91年的虧損今年不可以申報盈虧互抵,而92年的虧損可以延長到102年度的所得抵減。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8年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4513590號函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的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的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包含92年度在內的92年度以後之虧損,還沒有扣除完畢者,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97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可適用新規定盈虧互抵10年。


 舉例來說,A公司92年度虧損1,000萬元,假設93年至97年度,每1年都各賺100萬元,A公司透過盈虧互抵機制,5年內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原本在修法之前,A公司只能扣抵到97年度,今年申報97年度所得稅之後,帳上留有92年度未扣抵的核定虧損500萬元,就要期滿。在修法後,於98年5月申報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屬於92年度的核定虧損500萬元,可繼續扣抵至102年。


 官員提醒,91年度的虧損已在去年申報96年度所得後,期效屆滿,今年修改所得稅法39條已來不及延長其未抵完的虧損,所以今年報稅時不可以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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