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市林先生詢問:去年其父親過世後,核定應納遺產稅有200餘萬元,原打算以遺產中的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兄弟中有一人對遺產分配有意見,不同意以遺產土地抵繳,以致無法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的抵繳同意書,但繳納現金仍有困難,其父親的遺產稅還能申請實物抵繳嗎?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原則上須經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惟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但同意抵繳之人數若超過半數時,仍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申請抵繳。該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法之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此,林先生的兄弟三人均有繼承權,則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須超過兩人,國稅局就可受理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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