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若涉及不法逃漏稅,在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的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豁免處罰,但「有權調查處理機關」並不限於國稅局。南區國稅局轄內有公司因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查獲後,才向國稅局補繳營業稅款,因不符合自動補報規定,仍被處以三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照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逃漏稅款,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人員調查以前,或者被檢舉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漏稅款,可以免罰。但如果經檢察官查獲以後,才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漏稅款,仍應受罰。

甲公司因刑事案件,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93年3月11日傳訊偵辦,偵辦過程中意外發現甲公司另有漏開統一發票,因此通報南區國稅局進行查核。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結果,按甲公司漏稅額裁處三倍罰鍰。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台南地檢署為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的政府機關,不論甲公司漏稅案件以何種方式查獲,都屬於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所指「經檢舉」案件,由於甲公司在93年3月11日經檢察官傳訊,因此調查基準日應為93年3月11日,而非國稅發函調查日93年6月8日,由於甲公司在93年3月24日才補報補繳漏稅款,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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