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若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等債權,超過兩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為呆帳損失,但需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的證明。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列呆帳損失1,000餘萬元,經查核呆帳損失內容發現,甲公司對於其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雖已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尚未將該支付命令合法送達於其債務人,與稅法規定的要件不符,因此被國稅局剔除列報的呆帳損失,並補徵營利業所得稅250餘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說,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因債務人他遷不明,致支付命令未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如債務人為公司行號,應記載該公司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如債務人為個人,除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屬實憑認定外,若行蹤不明者,應有戶籍機關發給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或證明。此外,若債務人居住在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主管機關之證明。
國稅局官員也呼籲,公司行號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若列報呆帳也要有催收確實送達的證明,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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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民眾,夫妻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即使離婚後仍共財同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不得將前夫或前妻列為配偶。南區國稅局轄區內就有這種案例,結果遭補稅、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乙君在91年間已辦理離婚登記,但兩人在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合併申報,並虛列乙君免稅額7.4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其與乙君雖於91年離婚,但仍共同居住,並負擔生活費,因此是依實際情況申報綜所稅,並無惡意逃漏稅的意圖,但甲君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君與乙君於91年間離婚,95年度已無婚姻關係,甲君明知道離婚事實,縱然兩人仍同財共居,依稅法規定申報時仍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因為甲君明知與乙君並非夫妻關係,仍列報配偶而虛報免稅額,顯示甲君有不注意疏失,判決甲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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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法官發布第650號解釋,認定公司無償借貸資金給股東需設算利息收入違憲,不符租稅法定主義。於是財政部將設算利息收入條款納入所得稅法,條文已經生效,從今年5月29日起,公司借貸資金未收取利息,仍會被國稅局設算利息收入補稅。
母子公司借貸頻繁,常遭補稅罰款,尤其是營建、化工、傳產等行業,去年在高等行政法案的類似案件就高達50件。大法官會議去年決議,此設算利息收入並未載明於法律中,只以行政命令訂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未確定案件一律撤銷。
於是財政部去年底提出修法,新所得稅法已經生效。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台北市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注意。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8年1月1日將自有資金100萬元無償提供給非關係人乙公司使用,按照稅法規定,甲公司98年度應按台灣銀行98年1月1日基準利率4.026%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利息收入共計為2萬3,825元{100萬元×4.026%×(216天?365天)},216天是從98年5月29日起算,至12月31日止。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若交易雙方屬於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若交易雙方並非關係人,公司是以借入的資金轉貸給他人,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為費用。
國稅局也提醒,股東若無償從公司取得資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個人名下財產和公司資金應清楚區分,若無償將公司資金挪作個人使用,又無足以證明是借貸關係者,將可能被認定是公司贈與財產給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核屬個人的「其他所得」,若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一旦遭查獲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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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里鄉林先生問:營業人購入休旅車是否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可分為客用車及貨用車等各類,並於行車執照上予以登載,是以營業人購買之自用小汽車是否屬「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自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之用途作為認定之依據。又營業人所購入休旅車之行車執照上所登載之用途為客貨兩用車,非屬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款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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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夫妻93年間就辦了結婚儀式,遲至96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94及95年度夫妻兩人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上的配偶欄空白。被南區國稅局補稅,還按補稅額加罰一倍罰款。
國稅局官員解釋,在去年5月23日之前,結婚屬於「儀式婚主義」,只要有公開儀式就算結婚,不一定要辦理登記才算數;但民法第982條修正後,從去年5月23日開始,結婚必須要以書面方式進行,除了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還要向戶政單位登記結婚。
因此,A君夫婦的婚姻關係已於93年成立生效,按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94及95年度應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A君夫妻為了規避適用較高的所得稅率,故意分開申報,且未於申報書載明配偶關係,導致國稅局無法歸戶合併課稅,但經查獲後,不但遭合併計算應納稅額,減除夫妻分開申報各自計算應納稅額後之差額,予以補徵稅款,並處一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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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98年度營業稅因地制宜選案查核工作自98年8月1日起辦理,查核行業包括眼鏡業、醫療器材業。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倘因一時不察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及虛報進項稅額等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以免受罰。
【2009/07/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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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會被移送執行,最近有一位納稅義務人的股票被扣押,眼看股價持續上揚,卻無法賣出,傷很大。
有位陳姓納稅義務人最近有向南區國稅局查詢,他的股票不知道為何被行政執行處扣押,不能賣出?南區國稅局回應,因為他欠繳96年度綜合所得稅,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向他的往來券商發出執行命令,扣押股票,當然無法交易,唯有繳清稅款,才可以撤銷扣押。
陳姓納稅義務人表示,他本人一直在外地工作,繳款書由家人代收,沒有轉交給他所以一直不知道,他願意儘速繳納欠稅款。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如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可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可以優先選取較易執行的標的,如薪資所得、銀行存款等先強制執行,有的甚至會扣押股票、查封不動產,對納稅義務人震撼很大,所以不要輕忽。
此外,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全年所得如果超過起徵點而沒有申報,除了補稅、處罰之外,也不能採用列舉扣除額。如果本來可以退稅,卻沒有申報,就不能退稅,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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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欠稅人提供自己或他人的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的擔保品,若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國稅局在計算擔保品價值時,會先扣除這一項。
欠稅不繳可能將被限制出境,提供足夠的擔保品可以解除出境限制,但提供已有抵押的不動產,納稅人常錯誤評估擔保品的價值,無法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審核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欠繳營業稅250萬元,又未提供相當擔保,報請限制甲公司負責人A君出境。甲公司欲提供第三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各一筆,作為甲公司應納稅款之擔保,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解除負責人A君的出境限制。
但經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所提供的土地公告現值為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60萬元。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有關擔保品的估價,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房屋按評定現值加二成計算,因此甲公司所提供擔保的不動產,經估價後總值為772萬元(500萬元×1.4+60萬元×1.2)。
但因該筆房屋及土地,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元,扣除1,000萬元後,擔保品的價值已不足以擔保甲公司所積欠的稅款,最後仍無法解除甲公司負責人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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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市張小姐問:餐廳承接私人婚喪喜慶,消費者要求開三聯式發票給公司,是否符合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交易對象為個人,餐廳應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發票交付買受人。業者如未依事實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而應消費者要求開立三聯式發票予公司,事涉應給與實際買受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處發票銷售額5%罰鍰,而開發票給非實際交易之公司,可能涉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涉及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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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周小姐問:日前接獲國稅局來函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是否會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而近期該分局正進行稅籍清查,就轄區內未依規定事先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發函輔導前來辦理設立。
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按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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