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呼籲,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親屬,必須是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才能增加50%的免稅額,若是扶養其他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只能按一般的扶養扣除額申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許 多納稅義務人以為申報年滿70歲以上的扶養親屬,就可以符合免稅額增加50%的要件,但事實上該扶養親屬必須是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才可適用此項規定,否則即使受扶養者已經年滿70歲,還是只能按每人免稅額7.7萬元申報扣除。


北區國稅局日前審核某甲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某甲扶養民國23年出生的哥哥,列報免稅額為11萬5,500元,雖然某甲的哥哥該年度已年滿70歲,沒有子女、也無謀生能力,日常生活確實由某甲負責照顧扶養,但因兄長並非其直系尊親屬,與所得稅法免稅額增加50%的規定不符,國稅局乃剔除虛增的3萬8,500元,某甲應補稅。


【2008/04/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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