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鎮莊小姐問: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保險費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且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該團體壽險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以內部分,可以保險費科目列支,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若每人每月的保險費超過2,000元,超過的部分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費,應以薪資費用科目列報為各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營利事業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的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資料,依照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但免予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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