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參加政府徵文活動,入選獲獎的獎金,在申報綜所稅時,究竟應該列報為稿費或其他所得呢?

 

答案要看「版權」歸屬而定。

 

稅捐機關指出,政府機構經常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文活動,並且會發給入選者或得獎人獎金,由於不屬於稅法認可的免稅所得,這類獎金依法必須辦理結算申報。

 

但這筆獎金究竟應該屬於何種所得,經常讓民眾搞不清楚。

 

正確的判定方法是,如果入選作品在展覽結束後退還給參展人,這筆入選作品獎金,就屬於稅法規定的競賽獎金所得;但如果入選作品不發還得獎人,版權也為舉辦機關所有者,這筆獎金就應視為稿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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