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高漲,能全額付款購買房屋的民眾,已不多見,因此,民眾多必須向金融機構貸款,補足頭期款外金額。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民眾,只要在課稅年度辦妥戶籍登記,即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從所得當中扣除,依法節稅。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當中,列舉扣除額部分有針對購屋借款利息,進行規定,納稅義務人若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並支付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一屋為限。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某些納稅人因個人或小孩就學因素,未能於課稅年度在該屋辦妥戶籍登記,以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不符所得稅法前述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納稅人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及早辦理戶籍登記,以免喪失權益。


 國稅局官員舉例,某甲納稅義務人戶籍設於A地,因工作因素於B地購買房屋,申報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扣除B地購屋借款利息,惟某甲與其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均未在B地辦妥戶籍登記,而遭剔除補稅。


 官員表示,某甲主張確實居住於B地,惟與稅法規定需在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不符,之後本案經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至最高行政法院,均遭駁回。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購屋自住,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除需符合前述提及金額限制外,若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以當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


 另外,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最後,國稅局提醒民眾,還要記得向金融機構索取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支付當年度利息的單據,以利辦理報稅減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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