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期間太急著分配財產,不但達不到節稅效果,反而要繳更多的遺產稅。某甲贈送1,400萬元給太太後,不到兩年就去世,仍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又因錢已轉入太太名下,不能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說是偷雞不著蝕把米。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但如果是在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仍應視為死亡時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稅,而且還不能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凌忠嫄說明,請求先生在死亡前兩年送給太太的財產,在先生死亡時已不屬於先生所有,因此,無法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請求標的。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某甲的遺產稅案,發現某甲生前於住院神智清楚期間,將1,400萬元的銀行存款轉入太太的帳戶,而太太在取得款項後,仍存在銀行帳戶中收取利息,原本這是夫妻間的財產贈與,不課徵贈與稅,但因某甲在贈與後不到兩年就過世,這1,400萬元仍必須計入某甲的遺產,太太在申報遺產稅時,申請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做為扣除額,但國稅局指出,這1,400萬元已先由太太無償取得,不屬於某甲的剩餘財產,所以還是要課遺產稅。


凌忠嫄提醒,重病期間的租稅規劃一定要謹慎,如果某甲不急著脫產,太太還可以就這1,400萬元申請差額分配不用繳稅,卻因為某甲在死亡前兩年贈與,才會被視為遺產全數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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