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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列報年滿20歲兄弟姊妹為扶養親屬的納稅義務人要注意了,只有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條件者,才得列報為扶養親屬!
一名納稅義務人90年度結算申報所得時,列報年滿20歲的妹妹為受扶養親屬,但後遭國稅局以其妹無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情形,否准其認列免稅額7萬4,000元,該名納稅義務人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其妹患有憂鬱症,且單親在家照顧2歲幼女,均無謀生能力。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後駁回該名納稅義務人的上訴,並指出,該納稅義務人對其妹的扶養,基本上雖到達「生活維持義務」的程度,但依稅法規定,想列為扶養親屬,受扶養親屬必須是老弱殘疾,到達體能或智能完全無法勝任任何最簡單工作的地步。
最高行政法院強調,純粹基於親誼或好意,主動照顧弱勢者,雖在道德上值得讚揚,但稅法自始都未將此列於免稅優惠的範圍內。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想列報扶養親屬,只有在扶養親屬屬於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條件,才能申報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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