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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官表示,大牌演藝明星常成立個人工作室,將其個人所得轉換成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稅率只有25%,逃避個人最高邊際稅率40%。未來財政部將改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回復為個人的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要繳40%。


 名模林志玲是隸屬在模特兒公司下,但絕大多數的演藝人員並非與經紀公司簽約。


 稅務官表示,演藝明星的避稅手法常以成立個人工作室,3000萬以下的收入,就用擴大書審的利潤率6%當所得,再乘上稅率25%。舉例來說,年收入1000萬元,所得稅只繳15萬元(1000*6%=60萬,60*25%=15萬)。如此方式可避掉90%的所得,如果沒有被財政部國稅局查到,就算賺到。


 如果國稅局查到,要求提供帳冊,通常工作室沒有完整帳冊憑證,就改依同業利潤率標準當所得,比照人力派遣業的淨利率為27%,1000萬元的收入,所得為270萬,所得稅為72.9萬元(270*25%=72.9)。


 後來立委介入說情,為演藝人員爭取成立新的職業類別,財政部去年新區分「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公司」類,利潤率降為20%。1000萬收入,所得為200萬元,個人工作室的所得稅即為50萬元(200*25%=50)。


 如果工作室把所得分在演藝人員名下,萬一被查到,就以分配的所得視為薪資所得,乘上40%稅率課稅。名歌星江蕙就曾經被查稅,初時被當成薪資所得,補稅和處罰合計數千萬元,非常沈重;後來江蕙和財政部國稅局和解,拿掉中間虛擬的工作室,全部改以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45%的成本費用,再乘個人稅率,大幅降低補稅金額。


 財政部最近有官員主張,依5月新完成三讀的稅捐稽徵法第12之1的實質課稅原則,演藝人員的所得,應該屬個人執行業務所得,而非工作室的經紀公司的營利所得。


 財政部很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發布解釋令,一律改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上述案例,1000萬的收入,執行業務所得為550萬元,所得稅為220萬元(550*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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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林志玲因為被補稅1000多萬元,昨天中午現身財政部訴願會,轟動財政部,官員競相爭睹風采、簽名、拍照。數家電視台記者聞風而至,令財政部官員感嘆,「部長做了一堆政策,不如一個林志玲」。


 林志玲的補稅案約為94年的所得稅,她隸屬凱渥經紀公司旗下模特兒,取得凱渥支付的酬勞之後,認為是執行業務所得,故減除費用45%後,以55%淨所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選案抽查,查核凱渥與林志玲的所得稅,財政部主張,林志玲既然領取經紀公司薪資,屬於「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沒有成本費用可言,全部要併入所得總額中申報,補稅1000多萬元,並被處罰0.5倍,罰鍰逾500萬元。


 結果凱渥旗下的模特兒全部都犯同樣的錯誤,全部被財政部補稅加罰。如果以最高邊際稅率40%反推計算,林志玲當年度所得介於3000多萬到4000多萬元之間,未達外傳的8000、9000萬元的水準。


 不過,稅務官表示,林志玲尚有很多所得來自大陸走秀,短漏報大陸來源所得,但難以掌握。


 財政部訴願會表示,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親自陳述案情,林志玲以前未曾來過,昨天是第一次到訴願會。她的身段柔軟,態度大方,對稅務官的問題,均親切回應,她本人的聲音沒有電視上那麼「嗲」。稅務人員雖嚴查她的收入,但乍見大明星的登門,難掩對她的著迷。


 財政部官員表示,原單位核課的案子,納稅義務人不服,提出訴願,訴願會接到案子,在3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可延長2個月,計5個月。所以林志玲的案子最遲在5個月內會結案。


 訴願會審查的結果,維持原機關核課的機率,高達8成以上,所以林志玲要打贏訴願的機會只有2成。


 納稅義務人如果再不服訴願結果,可以上訴到行政法院。然而依學者研究,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9成是國稅局打贏,納稅義務人要反敗為勝的機率顯然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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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常見的遺產稅節稅方式,不過繼承人要注意,國稅局核准配偶的請求分配後,未來仍會列為持續追蹤列管案件,一旦發現沒有實際移轉遺產給生存配偶的情形,將補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近來進行遺產稅列管案件追查作業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案件中,當初甲君的妻子申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甲君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妻子應可分配一半,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南區國稅局審理後,核准扣除2,000萬餘元,並提醒繼承人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應履行動產交付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還要在辦妥移轉事宜後,將移轉財產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至南區國稅局備查。


不過超過一年期限後,甲君的繼承人並未移轉財產給甲君的妻子,又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因此國稅局剔除原核准扣除的2,000萬餘元遺產,並向繼承人追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解釋,若繼承人要求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核准後將會追蹤列管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的情形,若發現遺產並未移轉登記給生存配偶,將會剔除追繳應納遺產稅;或是發現交付移轉財產的價值,與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價值不相當時,國稅局同樣會剔除不相當部分的扣除額。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分析,會拖過移轉期限還未完成過戶最主要都是卡在遺產稅還沒繳完,或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的分配有糾紛,必須等到法院的判決,否則不能隨便過戶。因此即使配偶有權利可以主張行使分配權,但在遺產交付移轉時,若其他繼承人不同意,很容易就會超過移轉期限,並引起國稅局追查。


呂旭明建議,繼承人應在移轉期限過期前,向國稅局解釋無法將遺產過戶給配偶的原因,即可申請展延過戶,避免遭到被補課遺產稅的命運。


南區國稅局則提醒,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確可作為遺產稅的節稅手法,可減輕遺產稅的負擔,但必須確實交付或移轉登記財產給生存配偶,如果移轉的財產是動產,要有具體的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也要有已辦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移轉登記登記謄本,以供國稅局備核,才不會因未履行或履行不相當,遭到國稅局補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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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州鄉鄭小姐詢問:個人設立使用發票商號,延遲一天申報營業稅,有何影響?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使用發票之公司行號依營業稅法規定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或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該所舉例說明,營業人98年5至6 月期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98 年7月15日,但營業人常習慣性拖延至16日或17日才要申報,雖然不必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卻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萬一被查獲漏稅情事,將不能適用五年核課期間之規定,反而得不償失,籲請營業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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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高小姐問: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亦係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仍與一般自行出售者相同,若未申報,國稅局仍將依法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


經法院拍賣之房屋,應依房屋拍定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若房屋與土地之個別價格未分割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未能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各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較有利的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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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常發現企業會以舉債方式投資國內其他企業,以賺取投資收益,但要特別留意的是,以借款投資所衍生的利息支出,按稅法規定不得列為公司當年度的費用,而應轉列為舉債投資的成本。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除了租金收入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的營業收入,但卻在營所稅申報時列報巨額的利息支出及長期投資。


國稅局進一步要求A公司提示借款利息的資金流程,作為申報利息支出的相關證明文據,A公司無法證明借款利息確屬公司營業所必需的支出,因此國稅局核定A公司申報的利息支出轉列遞延費用,並作為免稅長期投資的成本,同時也調增公司95年度的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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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之所以辛勞地工作,無非是為了實現夢想與完成希望:累積財富、永續經營、創造成功 、世代興旺!然而一般人的理財規劃,絕大部分偏重在「攻」:累積更多的財富,卻忽略了「守」:保住家族資產的完整性並順利移轉。


 正因租稅規劃上的不完整,導致有人在劃下人生句點時,留給子女的資產只剩下一半、更少,或是在繼承人無法繳交遺產稅的情況下,全數捐給國庫。


 許 多後代子孫也因為分配不均而反目成仇,這些歷史不停地在我們的周遭上演,像是經營之神王永慶的案例,只是其中之一。


 故一個完整的租稅規劃便顯得重要,其中的三大過程:賺得了、留得住、轉得走,只要缺了任何一部分,都有可能造成莫大的遺憾。


 近年來由於財政稅收赤字日趨嚴重,國稅局加強查核並廣徵稅源,再加上通報系統的建立與電腦連線完整,台灣的租稅生態已經產生重大變化。


 早期的避稅方式,大部分是運用三角移轉、人頭移轉、交叉移轉、購買無記名定存單(NCD),或運用境外之國際移轉。那是因為早期國稅局人力有限,個人資產資料不全、電腦連線不夠周延,所以很多不當的租稅規劃案件都得以安全過關,僥倖沒有被查核到。


 但是那些粗糙的方法,已不適用於現今環境。


 目前國稅局的資料通報系統,已經有顯著提升,像是中央銀行外匯局、各金融機構、戶政機關、地政機關、經經部商業司、海關與法院,都在其勾稽範圍之內,任何不當的租稅移轉或不法事實,均會被攤在陽光之下,無所遁形,如此一來逃漏稅遭到查獲只是早晚的問題,到時除了補稅之外還要進行裁罰,實在是得不償失!


 因此熟悉合法的租稅規劃,是身為現代人必修的課題。很多人在運用不正當的規劃方式之後,時常沾沾自喜地以為國稅局查不到,其實並非查不到,只是時候未到。


 心存僥倖的民眾,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逃漏稅者在資產移轉後7年間,皆有可能被查核到,屆時除了補稅之外,還要再追加1至2倍的罰款,得不償失!


 難怪有人會感嘆:「做了錯誤的規劃,還不如打從一開始就不要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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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一直為最近幾年銷售成績最亮眼的房地產版圖,這除了和台灣M型社會的型態越來越明顯,有錢人越來越有錢有關之外,其實和富人的財務規劃更大有關係。


 因為送現金給兒女,由兒女自行置產、運用,贈與稅是根據現金金額多寡直接課徵贈與稅;換做送豪宅的話,則是根據房地產的評定現值來計算贈與稅,而且另行裝潢部分的資金,通常還都不計在贈與資產之中,所以贈與稅即可「省很大」。


 在今年1月23日遺贈稅修正調整以前,原先贈與稅稅率從4%~50%,依規定在一年度之內贈與金額超過3,228萬元到5,009萬元之間,稅率達42%,超過5,009萬元,稅率更高達50%。考慮免稅額111萬元的因素後,一年之內贈送兒女5,120萬元現金,即適用最高級距的稅率;但如果把5,120萬元購買豪宅送給子女,則贈與稅的稅基金僅1,792萬元左右(假設評定現值為3成5),只須適用34%的稅率,可以省下一筆可觀的贈與稅。


 勤實會計師事務所林敏弘會計師表示,購買豪宅給子女,除了傳統的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之外,主要是可以有效的節稅,以一間1億元的毫宅為例,通常裝璜起碼要花2千萬元,但一般計算贈與稅,只計算房地產本身的價值,而且還是根據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依適用的稅率計算贈與稅的;而現行的評定現值約在成交市價的3至4成,光稅基即比贈與內容的實際價值降低逾7成,贈與稅自然省很大。


 雖然新的遺贈稅已經從今年1月23日生效了,贈與稅稅率由原本4%到50%共分10個等級,一律改為10%的固定稅率,但對購豪宅贈與子女而言,仍然可以省掉大筆的贈與稅;在保值和節稅的雙重考量之下,豪宅只地段不夠好,不怕沒人買。


 以一戶1億元的毫宅為例,假設評定現值為3,500萬元,另外,在贈與子女時,順便花2,500萬元做裝潢,稅基只有3,500萬元,扣除220萬元的免稅額,按10%的稅率計算,贈與稅僅328萬元。


 但如果是經由贈送子女現金,讓子女自己去買1戶1億元的豪宅,另外,花2,500萬元做裝潢部份,也是由父母贈與或代付的,則贈與稅的稅基金達1.25億元,父母親那端即必須繳納1,228萬元贈與稅,比直接送裝潢好的豪宅多出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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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稅局陸續查獲,某企業的機器設備已經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抵減所得稅,但卻轉賣給他人,被國稅局補稅,並加計利息。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適用促產條例第6條的投資抵減,若在交貨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以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供自行使用者,就不能適用投資抵減,要追補稅額。


 甲公司在95年度列報自動化機器設備600萬元,投資抵減稅額40多萬元,國稅局實地勘察發現,甲公司在台灣並無工廠,是委請大陸工廠生產,申報抵減的機器設備主要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安裝地點在研究室,而且部分設備並未安裝,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4項及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所以剔除補稅。


 此外,南區國稅局表示,乙公司在93年11月以融資租賃方式購入「六色印刷機」1台,抵稅權為740萬元,並全數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查獲,乙公司在96年8月份把設備由丙公司使用及負擔融資租賃的利息費用,不符規定,補徵乙公司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740萬元,並加計利息。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設備所有權仍屬其所有,丙公司只派員到該公司使用設備,又代償租金債務,已減少乙公司列報利息費用金額,沒有違反規定。


 然而南區國稅局查獲發後,丙公司是以取得對機器設備的使用權,作為替乙公司償還租金的對價,且經租賃公司與丙公司簽約移轉所有權,丙公司已將爭機器設備列入財產目錄,又機器設備所在地的建築物與土地都已經出售給丙公司,所以乙公司擁有設備的投資抵減稅額權利已經喪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也認為乙公司確有出租與出售等情,駁回乙公司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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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家財萬貫如經營之神王永慶,或是小有積蓄的小康家庭,只要談到家族資產順利移轉的租稅規畫,基本五大原則都是不變的:


 1.降低─資產多寡與稅負多寡成正比,因此只要能夠降低資產總額,相對的也就降低遺產稅的成本。另外特定財產之市價通常高於法定價值,亦有壓縮資產總額之功 能。


 2.移轉─將原來資產藉由移轉方法將原有資產轉成另一種形式,例如:將原來財產不動產化、財產證券化、動產化或現金化。


 3.分散─分散原有資產之類型,讓資產不會集中在一種固定資產狀況下;或是利用穩健合理之方式,分散財產轉移的時間點。


 4.免稅工具運用─稅法上原先就有所謂不計入或可扣除之部分,若能將應稅之財產轉換為免稅之財產,將能省下可觀的稅捐。


 5.資金流向合理安排─許 多人喜歡以創造負債為主要的規劃方式,然而創造負債上需考量相當多的法律限制,因此在操作上須相當謹慎。


 另外控股公司對資金流向的合理安排也是一個方法,但近年來控股(境外金融)公司已被選列為主要查核對象。


 因此,在租稅規劃的執行方法上,不論是降低、移轉、分散、免稅工具運用及資金流向理安排,都是一環扣一環,環環相扣,往往缺一不可。


 個人的三大稅負,包括所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在法律上都有其個別的免稅要件,但是切記不要互相混淆!


 例如:現役軍人薪餉、中學以下的教職員薪資、各式損害賠償金、各種人身保險給付、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慈善公益機關團體之所得等,可以免納所得稅。


 至於遺產稅的部分,常見的方式包括有:一、將財產捐贈給各級政府、公有事業機構或公營事業、依照行政院內政部規定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二、購買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三、農地農用5年以上。前兩項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第三項則是計入遺產總額再扣除。


 以王永慶的遺產為例,境內部分若生前訂立遺囑全部捐給長庚醫院,或是身後由所有繼承人簽署同意書,將其全部捐給長庚醫院,依法都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只要將財產拿去做慈善或公益就一定可以免稅,必須符合我國稅法之相關規定才適用,這也是其海外信託基金即便目的確實為公益用途,仍有可能會被國稅局追討遺贈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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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的財產,拿來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作為扣除額,結果被國稅局剔除的案例,昨天新添一樁。台中市廖姓市民申報民國92年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5,196萬餘元,國稅局不准後,連補帶罰課徵廖某3,818萬餘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廖某敗訴後,已成定局。


 最高行政法院在今年5月間曾經判決,台灣「車燈大王」帝寶工業的董事長許 敘銘,他以受託人身分將信託登記取得信託財產,捐贈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結果國稅局將此部分剔除,並補徵稅額。


 廖姓台中市民利用捐贈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的避稅行為,幾乎與許 敘銘的方式如出一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他敗訴確定是預料中的事。不過,廖某被補徵1,964萬餘元應納稅額外,還加罰1倍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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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鄉辛小姐問:個人支領之加班費,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財政部參採勞動基準法規定,規範加班費的免稅範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且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惟超過免稅標準或定額給付之加班費為津貼之一種,則仍應取具收據並依規定扣繳申報。另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的放假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也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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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傳出經營之神王永慶長子王文洋先生,大手筆砸錢為其紅粉知己購買豪宅一事,雖然尚未獲得證實,不過正好來介紹一下贈與稅的部分。


 請問當A贈與財產給B時,那麼贈與稅是誰該繳納呢?是贈與的A?還是受贈的B?根據我國稅法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所以是送東西給人的A要繳納。


 但是贈與並不是只有單純送錢給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舉凡1.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3.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其實都是視同贈與的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


 舉例:若是王先生將房子買進自己名下之後再過戶給呂小姐,性質屬於『實質贈與』,其贈與標的為不動產,土地部分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若是呂小姐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子,不過背後真正出資的人是王先生,性質便是『視同贈與』,其贈與標的為現金,直接以原金額計入。


 另外,假設王先生當年度贈與時並未如期申報,那麼『實質贈與』之核課期間長達7年,『視同贈與』之核課期間則只有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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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埔鄉陳小姐問:公司對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的捐贈,是否能列為公司當年度費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若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間所定「○○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參考本)」規定,訂定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並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且演藝團體亦已依該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則可認屬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而營利事業對該演藝團體的捐贈,則可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營利事業捐贈給演藝團體應注意其是否屬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否則該筆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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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銷售400多萬元的生鮮水果,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免稅銷售額,雖未逃漏營業稅,但仍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處20萬餘元罰鍰,因情節較為特殊,值得相關營業人注意。


北區國稅局說明,即使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的項目,可否免開立統一發票,仍要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的案例,雖然是銷售生鮮水果不用繳納營業稅,但並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可以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的範圍,因此有銷售行為就要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該公司即是因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公司行號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或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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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眾對獲配股利要不要課徵遺產稅,感到疑惑。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死亡後所獲配的股利,要納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在股票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以繼承開始日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日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股票所領得的股利,屬繼承人的所得,也要繳納所得稅。


 如被繼承人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死亡,則股利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股利要申報併入徵遺產總額中,繼承人取得的除權除息的股票或現金股利,免納所得稅。


 假設,陳老先生往生時,遺有某上市公司股票1萬股,死亡當日收盤價40元,公司配發股票股利1元,若陳老先生在「除權除息日前」死亡,應併入遺產申報的股權價值為40萬元(1萬股×40元)。他的子女繼承1000股,還要繳所得稅。


 如果,陳老先生在「除權除息日後」死亡,則應併入遺產申報的股權價值為44萬元。他的子女取得1000股,不必再繳所得稅。


 此外,北區國稅局表示,死亡前2年內為配偶清償銀行債務,要併入遺產總額課。


 夫妻之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用課徵贈與稅,但若贈與之一方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仍舊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位被繼承人生前幫配偶清償鉅額銀行貸款,不到1年即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沒有申報這筆贈與,繼承人主張,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該筆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不存在,當然不應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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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前往中國投資遭到稅務機關開單補稅、罰款的不在少數,最為嚴重的是有些還因被控偷稅、騙稅、抗稅而鋃鐺入獄,但大多數違規者不是有意不繳稅,而可能是對大陸的稅法不熟悉所致,實在令人惋惜。


 投資中國之前,企業主應對中國的稅法有相當的認識,必要時結合未來投資項目需要仔細核算稅負成本,再作出是否投資、投資規模多大的決策還不算遲。


 在中國設立公司所要考慮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建費、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等。此外,還有屬於地方稅的印花稅及社會保險,也需要注意。


 以社會保險為例,公司必須負擔44%、個人負擔18%,公司與個人的繳費基數都為人民幣1,341元。


 提醒投資者,今年以來,中國除繼續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稅制外,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制都正進行重大變革,流轉稅制發生了很大變化,稅務機關徵收管理力度更提昇,投資者對中國稅制的熟悉程度越高,對投資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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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國(化名)本身經營化學原料買賣,又有數棟房子出租,因此累積不少銀行存款。94年6月,張建國的兒子張小明(化名)從台灣大學畢業,分別考過托福及GMAT準備申請美國的學校,而張建國在94年7月1日恰好有一筆1,200 萬元的定期存款到期,一方面要替兒子取得留學的存款證明,另方面又希望替兒子存一筆教育基金,乃將此存款以張小明的名義存放。


另外,在93年2月時,張建國的女兒張智婷(化名)年僅十歲,但張建國認為以後財產還是要給兒女,碰巧遇上正大公司(化名)在募集股份,他又以女兒張智婷的名義認購20萬股,以每股30元的價格計,總共匯付600萬元。


沒想到國稅局在查核張建國的存款利息過程中,發現他的利息所得鉅幅減少,於是報請財政部核准追查其存款資金流程,發現張建國定期存款解約後,以兒子名義存款,雖張建國辯稱他只是借兒子帳戶存款,並無贈與意思,但國稅局認為本案已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定義,因此核定張建明94年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應納贈與稅184萬3,300元{(1,200萬元-當年贈與免稅額111萬元)X 贈與稅率27%-累進差額109萬7,000元},又因為張建國漏報贈與稅,還依稅法規定處以一倍罰款。


不僅如此,張建國還因為以自己資金為女兒認購股權,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視同贈與」,論核定93年贈與總額600萬元核定應納贈與稅44萬5,100元{(600萬元-當年贈與免稅額111萬元)X贈與稅率16%-累進差額33萬7,300元},還好因為是「視同贈與」的關係,只要補稅不用加罰。


按稅法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視同贈與」則是指形式上不符合贈與定義,但實質上確有贈與的事實。像是張建國將定存解約後以兒子名義存放的行為,即屬於「贈與」行為,若未自動申報即屬漏報,而他以女兒名義認股,則是只要補稅就好的「視同贈與」行為。


依財政部的解釋令,父母以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名義存款,在查獲前已屆期而轉回父母帳戶者,應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不用計入贈與總額;另公司在辦理增資時,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若贈與成年子女現金時也一併適用。


本案贈與人張建國在未作適當規劃下,便進行鉅額財產移轉,但是依目前稽徵機關查審人員個個查審技術純熟、幹勁十足,這樣的贈與行為簡直是在虎口拔牙。


就張建國的案例而言,最好的作法應該及早亡羊補牢,也就是在國稅局未查獲前先自行轉回,如此便可避免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並送罰,辛苦一輩子賺來的財產才不會付之一炬。等到贈與轉回後,有縝密的租稅劃後,再進行財產移轉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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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項財政部賦稅署從來不曾發布正式函令,但國稅局稽徵人員都知道、會計師也知道,只有廣大外幣存款戶不知道的重要權益,有意布局外幣者務必照過來!


 現行外幣存款的利息所得,如同新台幣的利息所得,因屬金融機構給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可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以內免稅,亦即利息所得若不超過27萬元,就不必被課到個人所得稅,這是多數納稅人均知常識。


 然而,很多老百姓不知道的是,外幣存款和新台幣存款還有一個很大的稅賦差異:投資外幣如果賺錢了,必須納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相反地,如果賠錢了,可連續三年扣抵財產交易所得,但,新台幣存款則無此稅目。


 關於這點,長期以來被鎖在潘朵拉之盒裡。為何如此?這是因為民眾投資外幣時,不論賺錢或賠錢,銀行都不會把購入或賣出時的水單提供給國稅局,連動所及,要不要課稅?或可否抵稅?迄今仍屬納稅義務人「自動誠實申報」層次。


 一名國稅局稽徵人員坦言,因為金融機構跟稅捐機關這部分並未連線,加上多數百姓根本不知道投資外幣存款屬財產交易項目,他們通常都是查緝遺贈稅時,才發現這樣的「案外案」。


 例如,某位老先生死前1千萬元存款不見了,國稅局查核銀行匯出入資料,發現1千萬元被拿去以小孩名義購買美元、歐元等外幣存款,如此若有實質投資獲利,就會被補稅罰鍰。


 所謂財產交易所得包括:外幣存款、房屋或權利。所謂「權利」,最常見的是,有些公司沒依公司法簽證發行股票,只給股東債權憑證,把憑證印成像股票一樣,屬財產交易所得的一環。


 由於外幣投資,屬財產交易所得,提醒,倘若民眾投資外幣出現實質匯損,例如新台幣貶值時買入美元、新台幣升值後又把美元換回台幣,如此務必記得,可以在未來三年,扣抵買賣房子、外幣存款或權利等財產交易項目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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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支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要有支付加班費事實,且保存加班紀錄,始可列報加班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獲某公司95年度,利用個人加班費免納所得稅,虛增公司加班費用,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了補稅外,會加以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列報95年度加班費及出差費有異常,請公司提供相關差勤紀錄及薪資印領清冊,彙整後發現,有些員工的出差很頻繁,出差地與公司相隔遙遠,顯然很難當日往返,但員工在出差時間竟然在公司加班,且有刷卡紀錄。公司是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薪資,其申報的相關費用與同期間銀行帳戶轉帳差額2,800萬元,公司無法解釋,公司才承認利用個人加班費限額內免納所得稅的規定,虛增公司費用。


 國稅局呼籲,財政部規定員工支領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度內之加班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不代表公司能可在限額內任意申報員工加班費用。營利事業在列報相關費用時,應妥善保存差勤紀錄、加班工作報告表及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據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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