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欠稅人提供自己或他人的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的擔保品,若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國稅局在計算擔保品價值時,會先扣除這一項。
欠稅不繳可能將被限制出境,提供足夠的擔保品可以解除出境限制,但提供已有抵押的不動產,納稅人常錯誤評估擔保品的價值,無法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審核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欠繳營業稅250萬元,又未提供相當擔保,報請限制甲公司負責人A君出境。甲公司欲提供第三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各一筆,作為甲公司應納稅款之擔保,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解除負責人A君的出境限制。
但經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所提供的土地公告現值為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60萬元。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有關擔保品的估價,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房屋按評定現值加二成計算,因此甲公司所提供擔保的不動產,經估價後總值為772萬元(500萬元×1.4+60萬元×1.2)。
但因該筆房屋及土地,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元,扣除1,000萬元後,擔保品的價值已不足以擔保甲公司所積欠的稅款,最後仍無法解除甲公司負責人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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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22 Wed 2009 08:30
不動產作欠稅擔保 須折價
- Jul 22 Wed 2009 08:12
開給個人三聯式發票 要罰
竹北市張小姐問:餐廳承接私人婚喪喜慶,消費者要求開三聯式發票給公司,是否符合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交易對象為個人,餐廳應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發票交付買受人。業者如未依事實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而應消費者要求開立三聯式發票予公司,事涉應給與實際買受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處發票銷售額5%罰鍰,而開發票給非實際交易之公司,可能涉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涉及刑責問題。
- Jul 22 Wed 2009 01:28
稅務問答 限期內補辦營業登記 免罰
台南市周小姐問:日前接獲國稅局來函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是否會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而近期該分局正進行稅籍清查,就轄區內未依規定事先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發函輔導前來辦理設立。
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按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 Jul 22 Wed 2009 01:10
招待客戶支出 列交際費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說明會的支出,應列為交際費科目,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列報為其他費用。
南區國稅局轄內以銷售生技產品為業之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費用科目之金額高達1,000 多萬元。經查核相關帳簿憑證發現,為參加國內外有關產品研討會議及參觀工廠的費用,且參加人員為公司客戶,甲公司說明該等支出係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國內外的大型產品說明會,為規避交際費超過所得稅法限額之規定,而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
南區國稅局乃依其性質將其轉正為交際費核認,並剔除超限,核定補徵200餘萬元稅額。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年度中發生各項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其性質列報於各項費用科目中,不得以原科目已超過規定限額,即列報於其他科目。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營利事業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應列為交際費,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 Jul 20 Mon 2009 23:55
稅務問答╱變更扶養親屬表 可下載
龍崎鄉黃先生詢問: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我想增列母親為扶養親屬,更正申請表格除了去國稅局拿以外,有沒有那個網站可以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為落實便民措施,避免民眾往返國稅局舟車勞頓,財政部已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建置相當完整的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民眾可以依照所需稅目下載書表,不必出門,就可上網查詢下載,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 Jul 20 Mon 2009 22:54
稅務問答╱求職考試報名費 免發票
嘉義市李小姐來電詢問:日前參加廠商舉辦考試徵才繳納的報名費,應開立發票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業稅係屬消費稅的性質,稅賦轉嫁由最終消費者負擔,而求職者參加考試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不同,不宜負擔消費稅。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為該報名費不屬課稅範圍,是不用課徵營業稅,也就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非營利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等收入,如簡章收入、報名費、補發證書收入等,基於相同精神,也無需課徵營業稅。
- Jul 17 Fri 2009 23:29
稅務問答╱實物抵遺產稅 須繼承人同意
汐止市林先生詢問:去年其父親過世後,核定應納遺產稅有200餘萬元,原打算以遺產中的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兄弟中有一人對遺產分配有意見,不同意以遺產土地抵繳,以致無法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的抵繳同意書,但繳納現金仍有困難,其父親的遺產稅還能申請實物抵繳嗎?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原則上須經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惟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但同意抵繳之人數若超過半數時,仍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申請抵繳。該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法之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此,林先生的兄弟三人均有繼承權,則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須超過兩人,國稅局就可受理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款。
- Jul 17 Fri 2009 00:30
最失敗的節稅教材
經營之神王永慶的鉅額遺產申報案,有可能成為台灣國稅史上「最失敗的節稅教材」。
基於課稅的需要,財政部從不諱言全國五個國稅局,都會將轄區內的富人財產列造清冊,以便掌握其財產變動狀況,做為未來課稅的依據。
但國稅局使出全力,腰纏萬貫的富人們,因節稅有道,身後會被政府的遺產稅再剝一層皮的人,除突然死亡的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外,王永慶可能是唯二之人。
家族紛爭 遺產曝光
台塑創辦人王永慶並非不懂節稅,但在其家族爆出對遺產處理意見不一下,使王永慶的海外財產一一曝光,加上家族對配偶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共識不足,國稅局的角色已從窮追猛打的追稅者,變成靜待鉅額稅款入庫的守株待兔者。
富人藏富海外,目的不外為規避國內的遺產稅,實務上也證實只要繼承人不申報,國稅局即無從查知。王永慶數千億元海外資產既已曝光,能不能順利課稅,國稅局只需等王家海外財產官司判決出爐。
不只如此,國稅局現在眼裡盯著的還有王永慶生前在台灣的資產,據說為數也有上百億元,若要按50%稅率核課,國庫進帳的稅款是以百億計算。
遺產稅是一場徵納戰爭,多數人都希望稅額愈低愈好。以王永慶的案件為例,決定王家國內資產稅額高低最大的關鍵,就在王永慶大房王月蘭(法定配偶)有無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最多可扣掉夫妻婚後淨增加財產差額的半數,不必納入遺產課稅,但配偶也因此握有獲配約半數財產的權利,國稅局依法需監控遺產有無確實移轉。
因此,對遺產分配無爭議者而言,行使分配請求權等同是為全體繼承人共謀降稅利益;反之,則會成為保障配偶獲配多數財產的工具。一旦出現對於請求權行使提出質疑的遺產稅申報案件,雖會升高被課重稅的風險,卻也反映節稅已不是繼承人最主要的顧慮。
最壞結果 按50%課稅
據傳王永慶家族對行使分配請求權共識不一,最壞的結果,就是國稅局握有最終准駁權,並以繼承人意見不一致為由,否准生存配偶的行使權利,但王家申報的遺產就得全數按50%稅率繳稅。
最節稅的方式當然是繼承人達成共識,否則即需循法律途逕,國稅局會採認法院對差額分配請求權的仲裁決定;除非繼承人持續處於膠著狀態,在每分申報書都有法定效力的情況下,國稅局會視案情決定准不准其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一旦主導權回到國稅局手上,對納稅人反而不利。
- Jul 17 Fri 2009 00:04
稅務問答╱二聯式發票寫錯 須另開立
台南市安南區方小姐問:二聯式統一發票,因一時疏忽寫錯銷售額,因發票已交付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將連續處罰。
- Jul 16 Thu 2009 23:58
領千萬轉存子女 贈與稅難逃
民眾將存在銀行的現金提領後移轉給子女或親屬時,要特別注意前後的法律關係。否則,即使事後以「借貸」給子女作為購屋款項為由,也難以取信國稅局及法院,將可能因此被國稅局認定是交付遺產前的贈與行為,不僅將遭到國稅局開單補繳贈與稅,還會被處分罰鍰作為懲罰。
住在台北市民族東路的黃姓民眾,在民國95年3月間,從永豐商銀提領1千萬元現金後,將其中900萬轉存吳姓長媳帳戶,又將100萬存入女兒帳戶,被調查局查獲移送台北市國稅局。
國稅局隨後核定,黃姓市民的贈與總額含前次贈與的110萬元,共為1,110萬元,因此發單要求黃某補繳160萬元贈與稅,並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而依所漏應納稅額,課處1倍的罰鍰計160萬元。
黃某主張,這兩筆錢都是借貸給長媳及女兒,並有「借據」為證,國稅局不應對他課予贈與稅,而且還罰鍰。因此在訴願失敗後,與國稅局打起官司。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黃某敗訴。判決書指出,當事人間財產移轉,固然是自由經濟行為,稅法上原則予以尊重。
可是當事人間為何移轉財產,稅捐機關無從得知,根據法院的判例及稅法規定,當事人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如果提不出證據,或證據力不足,而該財產的移轉行為已客觀的成為事實,國稅局依論理法則及經濟法則判斷,認定贈與行為已經成立,自應依法加以課稅並追究漏稅的處分。
黃某雖辯稱說給予長媳及女兒的錢,是因為她們買房子需要錢才向他借款。但法院查出,吳姓長媳在900萬存入她的戶頭的同一天,就提領出來,並分成9筆每筆100萬,轉存銀行1年期定存;黃女的100萬,也是如此處理。
判決書指出,照常情來說,如果因要買房子資金不足,而以「借貸」方式籌資,那有拿到錢後反而拿去作定期存款,且還存滿1年獲取利息的道理。黃某與子媳的辯詞,無可採信。
2009-07-16 工商時報
- Jul 16 Thu 2009 08:09
稅務問答╱挖路逾30日 兩旁商家減稅
臺南市東區王小姐問:我在東區開服飾店,並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但最近市政府在商店旁挖馬路,嚴重影響生意,可以申請扣減營業稅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公共工程施工逾一個月以上,從4月1日起,兩旁小店戶的營業稅,可以依照受影響的天數計算減徵20%、或減徵30%,最嚴重者可獲全免。由施工單位通知國稅局,再由國稅局去查核免開發票的小店戶營業稅時,依照其受工程施工影響情形,降低查定銷售額及稅額,小店戶營業人不必提申請。
- Jul 16 Thu 2009 00:09
自家產品當贈品 免開發票
新豐陳小姐問: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的物品及免費換修的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Jul 15 Wed 2009 23:47
稅務問答╱代外籍員工繳稅 不得列費用
頭城鎮李先生問:有關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是否有新的規定?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政部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除「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台財稅第09600511820號另有規定者外,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的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的費用,係屬補助性質,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依規定合併其薪資所得課稅,所購置的耐久性傢俱供其使用,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其薪資所得課稅。至於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應以之為納稅義務人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所得稅。
- Jul 15 Wed 2009 23:45
稅務問答╱遺產不論多少 都應申報
關廟鄉吳先生來電詢問:我的父親於98年5月過世,遺產只有郵局存款10萬元,是否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所以,被繼承人所留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 Jul 14 Tue 2009 00:05
稅務問答╱不動產贈與日 訂契約日為準
九如鄉陳太太來電詢問:欲將其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女兒,填寫贈與稅申報書時,不知其贈與日應填何時?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其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應以訂立契約書所載立約的日期為準。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立法意旨,即不論動產或不動產贈與,只要當事人間有贈與意思之合致時,即屬該法所稱的贈與,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又同法第8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可知贈與稅的報繳,必在贈與移轉登記之前,故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立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 Jul 13 Mon 2009 23:50
自用住宅優惠 四類大不同
自用住宅多享有優惠,並以戶籍登記為要件,在財政部所屬業務中,優惠條件以國產局出租國有土地興建自用住宅,規定「限本人戶籍」較嚴格,至於房屋稅的課徵則只要是住宅用即可,規定最為寬鬆。
自用住宅有很多優惠,民眾混淆,誤以為「自用住宅的定義」相同,其實因為優惠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命令之中,條件寬嚴度不同,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在租稅中計有4種稅給予優惠:
1.地價稅: 自用住宅的稅率只有千分之2,遠低於一般稅率的千分之10。
自用住宅的定義在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有戶籍登記,且無營業、無出租。
第17條又規定,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在都市的面積在3公畝以下,在非都市為7公畝以內。財政部並從寬解釋,本人及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只要有已成年的直系親屬的戶籍登記在其中,「不以一處為限」,例如本人有2棟房子,1處小家庭住,另1處給父親住,只要有父或母的戶籍在其中,也可以享受千分之2的優惠。
2.土增稅:自用住宅的定義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有戶籍登記,且無營業、無出租;加上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出售前1年無出租、無營業行為,享有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10%。至於「一生一屋」,因為立法院尚未通過三讀,目前不能使用。
且第35條規定,2年內重購,可享受「重購退稅」的優惠,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相同。
3.房屋稅,條件最寬鬆,不論是否有出租,戶籍是否有設籍,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只要是「住家用」就課徵1.2%,優於執行業務的1.5%、營業用的3%。
4.所得稅:購買自用住宅的利息,可以列舉扣除,每年最高30萬元;且2年內重購,可享受「重購退稅」優惠。
因為所得稅以「申報戶」為單位,所以自用住宅的定義是「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戶籍設在其中」即可,舉例,本人有1房子,母親受其扶養,母親也有一棟房子,2個房子都有購屋利息,只能選擇其中1處最有利的利息扣除。
假設本人96年5月出售房子,繳財產交易所得稅,98年2月,受扶養的母親買1新房子,價格比原先的房子更高,可以享受重購退稅。
另外,財政部國產局出租國有土地,也有自住宅的優惠,規定為,「本人戶籍」在其中,又不出租、不營業,租金打6折。一般租金為公告地價的5%,自用住宅降為3%。但如果只有父母戶籍在其中,本人不設籍,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資格。
為何同為財政部管轄的業務,對自用住宅的定義不同?國產局官員表示,租稅是政府執行「公權力」,全國都可適用。而國產局的國有非公用土地的出租,是來自家戶在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占用」,國產局才出租給他們,為政府和民眾的「私有」關係,和租稅的基礎不同。
- Jul 13 Mon 2009 00:06
稅務問答╱不同所得扣繳 不得併繳款書
新營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填報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應注意那些事項?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填報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應將給付所得總額、應扣繳所得額、扣繳率及應扣繳稅額填寫齊全外,要注意所得類別,每一份繳款書只填報一類所得,不得兩類以上所得併用一份繳款書,限繳日期不同者,亦應分別填寫繳款書,至於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姓名、所得所屬年月、給付日期及限繳日期也應填寫清楚。
- Jul 11 Sat 2009 00:42
稅務問答╱職災慰助金 免繳所得稅
新營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我兒子在一家化學工廠工作,年初在清理化學油槽時,不慎吸入毒性化學物質而昏倒不省人事,經送醫治療,嗣後檢據申請補助,經宜蘭縣政府查證後發給6,000元的職業災害慰助金,請問此慰助金應否列入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近年來發生勞工職業災害的事例常有所聞,為使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職業災害受傷害的勞工,獲得慰助,紓緩其災後身心上的困頓,各級政府多有制定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補助制度,而該等慰助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必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 Jul 11 Sat 2009 00:41
稅務問答╱經營早餐店 要辦理登記
旗山鎮林先生來電詢問:開早餐店是否需要辦理登記?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開店營業前,應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營業人如於國稅局第一次通知期限內補辦登記,即可依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Jul 10 Fri 2009 00:37
子女名義建屋 須申報贈與稅
竹北謝先生問: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造房屋,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申請並領取建築執照興建房屋,以房屋建築完成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果申請建築執照時子女還未成年,而在領取使用執照時已成年,仍屬稅法所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