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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一起重病期間錯誤的稅務規劃案例。某甲本來沒有應納的遺產稅額,卻因死亡前將現金提領給養女及妹妹,結果不但沒省下遺產稅,反而被課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每年免稅額目前為111萬元,而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只要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至於遺產稅免稅額,目前為779萬元;並可自遺產總額扣除喪葬費,目前為111萬元;遺有配偶者,目前還可扣除445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扣除45萬元,如該卑親屬未滿20歲,還可以依其距20歲的年齡差距,每年加扣45萬元,例如,18歲,可以加扣90萬元。


但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一案例,甲君在95年中因病過世,於卻在死亡前十天,陸續提領現金給養女乙君和妹妹丙君,金額各為108萬元及656萬元。乙君主張因自己在95年初結婚,所以獲甲君贈與108萬元;而丙君則是在取得受贈款項656萬元後,其中560萬元用來支付保險費用,其餘96萬元轉為丙君本人的定期存款。中區國稅局核定,乙君取得超過婚嫁贈與免稅額100萬元的8萬元部分,以及丙君取得的656萬元,都應認屬為甲君生前的贈與,合計664萬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為甲君的繼承人只有養女乙君一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總額為120萬元;而甲君生前贈送乙、丙君共計764萬元,是死亡前兩年內對二等親的贈與,依法應視為甲君的遺產,國稅局核定甲君的遺產總額為884萬元,但經減除免稅額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後,甲君遺產淨額為0元,其實不用繳納遺產稅,但因甲君生前做了錯誤的稅務規劃,贈送兩人共664萬元,反而要課贈與稅額54萬7,500元。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若遺產稅率大於贈與稅率時,死亡前兩年若對二等親進行的贈與,會直接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若像甲君這種沒有應納遺產稅額的案例,或是遺產稅率小於贈與稅率時,國稅局會先課贈與稅。


呂旭明也提醒,透過分年贈與111萬元免稅額移轉財產給二等親時,要衡量自己本身的健康狀況,否則兩年內不幸過世,反而會併入遺產課稅,無法達到節稅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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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若將資金轉存到親屬名下,如果沒有申報贈與稅,在國稅局查獲後才將資金轉回自己戶頭,即使主張並非贈與行為,還是會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很多民眾不了解稅法,將資金轉存子女或二親等親屬銀行帳戶,被國稅局發函調查後,又將資金轉回自己帳戶,並主張不是贈與。不過根據財政部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須於國稅局「查獲前」將資金轉回,才得以免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贈與稅案件時發現,甲君在92年間將20萬餘美元匯至其弟乙君帳戶,主張是償還乙君以前年度的借款,且已於93年7月間,將錢轉回甲君本人帳戶;但因甲君並未提示借貸相關證明文件,且又是在國稅局發函調查日93年2月以後,才有將轉回資金的行為,因此被南區國稅局補稅加罰,共計250萬餘元。雖然甲君不服並提起行政救濟,但最後仍敗訴。


南區國稅局也發現,丙君於95年3月將1,100萬元存入兒子丁君的銀行帳戶,同樣是被國稅局查獲後,在95年12月將該筆資金匯回自己帳戶。丙君主張只是借用丁君帳戶暫存,不是贈與,但同樣因為提不出證明文件,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及罰鍰共2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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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急跳牆最容易做出錯誤的遺產稅規劃。很多有錢人在重病期間提領鉅額現金,以為錢只要不在自己名下,就可以規避遺產稅,反而引來國稅局調查資金提領後的去向,弄巧成拙被補遺產稅的例子多不勝數。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發現,很多有錢人的通病,就是得知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急著把現金全部從銀行帳戶提領出來,怕以後被當作遺產課稅,反而引起國稅局注意,成為追查資金流向的目標。


某建商甲君不幸罹患慢性疾病,因為聽到朋友說,如果不趕快把銀行戶頭裡的錢領出來,以後都會被課遺產稅,因此在死亡前的七、八個月期間,陸續從銀行提領2億餘元的現金出來。其實此筆款項是甲君與其他四名共同合夥人預計進行土地開發的資金,五人以隱名合夥的方式簽約合作,甲君只是擔任資金保管人,因為擔心被課遺產稅,才會把錢都提領出來,藏在保險箱。


但甲君過世後,國稅局發現他在生前提領鉅額現金2億餘元,且資金流向不明;而四名共同合夥人當初是透過人頭或三角移轉的方式,將資金匯給甲君,擔心自己身分曝光,導致甲君家屬有所顧忌,無法向國稅局合理交代資金去向。最後國稅局核定,只要是不能找出流向的資金,都要併入遺產課稅,結果甲君家屬多繳了2,000萬餘元的遺產稅。


呂旭明指出,如果甲君沒有急於把錢領出來,當他過世之後,其他四名合夥人可以對甲君主張有未償債務,即可從甲君的遺產總額扣除,不用課遺產稅;或是甲君在生前直接把資金合理的返還給四人,「有去有還」才是最明確的處理方式。


但因甲君沒有合理交代資金去向,四名共同合夥人又未出面主張債權,因此原本不屬於甲君的2億餘元,最後被當成甲君的遺產課稅,遺產稅暴增2,000萬餘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只知道夫妻間贈與免稅,在過世前急著把財產贈送給配偶,卻不曉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在重病期間不應贈與財產給配偶,不但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要被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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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發現,有繼承人為分配更多的配偶剩餘財產,企圖減少遺產稅負,匿報自己和被繼承人的真實財產,不但被調高遺產稅,國稅局還在查核過程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漏報贈與,一併追繳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雖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生存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必須是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且應扣除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剩餘財產的差額才能平均分配。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張太太於95年間死亡,繼承人張先生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申報其妻的剩餘財產5.5億餘元,自己的剩餘財產45萬餘元,因此張先生主張可配偶可自遺產中分配2.7億餘元。但因張先生夫妻年事皆已高,兩人分別是民國16年和18年出生,中區國稅局認為依其年齡的時代背景,太太收入比先生超出這麼多,不合常情,於是追查張太太死亡前資金往來的情形。


中區國稅局首先發現張先生漏報自己的財產,他在92年間曾投資基金、債券5,000萬餘元,至其妻死亡日止尚未贖回,應列入生存配偶剩餘財產。而原申報為張太太的剩餘財產,有9,000萬元是張太太在90年間以受贈款項轉購的債券,因屬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中區國稅局便調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1億餘元,並補徵遺產稅2,500萬餘元。


在追查剩餘財產的過程,中區國稅局另查獲張太太在90年時,以母子聯名帳戶的名義,存入結購美元及轉帳美元共計379萬餘美元,提供給其子使用,核定張太太在生前有贈與金額新台幣1.2 億餘元給兒子的行為,一併補課贈與稅5,40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人員指出,因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媳婦、女婿等親屬財產,依法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民眾常誤以為國稅局只會追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移轉財產情形。實際上,國稅局若在查核過程中,發現核課期間內財產異常移轉情形,仍會一併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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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高漲,時有父母擔心小孩未來長大買不起房子,因此常以子女名義代購。唯國稅局提醒民眾,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如果不能確實證明支付款項是未成年子女所有,將會被國稅局依照稅法規定,將此視為父母贈與,依規要求父或母補繳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1起案例,甲父於90年4月30日以未成年小孩乙君的名義,與地主丙君簽約購買A地,公告現值745萬元,乙君支付土地款的資金來源,都是甲父先將資金以提領現金的方式,存入第三人丁君等4人銀行帳戶,再由該4人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乙君帳戶,乙君再轉帳支付土地款給丙君。


 經國稅局人員深入追查,認定乙君支付丙君土地款項資金,原本屬於甲父所有,因此以甲父不當規避遺產及贈與稅規定為由,補徵甲父90年度贈與稅逾8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稅局官員表示,依照財政部67年發布的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贈與不動產,行為發生日認定應以訂立契約書所載立約日期為準。因此,前述贈與財產以不動產買賣契約訂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一旦遭查獲,民眾除補稅外,還可能視情節輕重被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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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雖然是共有財產制,但在分年贈與資金給子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帳戶直接匯款,還是只能扣除一人的贈與免稅額111萬元。


若夫妻兩人都要贈與給子女,記得要分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才不會浪費免稅額還被補稅。


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日前發現,甲君每年都和太太在贈與稅免稅額100萬元的限度內,由自己及太太的帳戶分別轉帳贈與給兒子及女兒。但某年甲君原規劃要先贈與給太太,再由太太贈與給女兒100萬元,但因銀行疏失,直接由甲君帳戶轉帳100萬元到女兒帳戶,因為甲君自己另外也轉帳給兒子100萬元,因為在銀行帳戶中總共有一年內轉帳200萬元給子女的記錄,超過100萬免稅額而遭補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也發現,轄內李先生夫妻共同經營小吃店,每天的營業所得都存入李太太的銀行帳戶,因為生意興隆,所以幾年下來也存了不少錢,夫妻倆只有一個兒子剛上高中,李太太心想兒子以後上大學花費一定不少,所以就利用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存入兒子的帳戶,但因李太太認為錢是夫妻倆一起賺的,而且夫妻間的贈與也不用課贈與稅,所以每年就直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200萬元到兒子的帳戶,等於是她一個人贈與兒子200萬元,結果因漏報贈與稅,被國稅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解釋,贈與稅的免稅額是以「每年每人」為計算基礎,雖然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果僅由其中一方匯款至子女帳戶,僅能扣除一人的免稅額,所以贈與財物予子女時應特別注意資金來源,否則很可能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及遭受處罰。


國稅局人員也提醒,現在每年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已調整為111萬元,免稅額是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各次贈與行為累計計算,不論受贈人是否同一個人,每年贈與的免稅額加起來只有1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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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天起,結婚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才能成為合法夫妻。會計師提醒,千萬可別忽略辦理結婚登記的重要性,因為如果沒辦登記,未來夫妻的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甚至是贍養費都會有爭議。


資深稅務員指出,以往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兩名以上的證人,即使沒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也有效;但23日實施婚姻登記新制後,新郎、新娘必須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結婚有效。


新制實施後,夫妻間「稅」的問題立即浮上檯面。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以綜合所得稅申報為例,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必須合併申報所得,過去不是登記制,有關夫妻間的報稅規定,國稅局不會去查;但未來採登記制後,只要上戶政機關的資料勾稽比對,就知道有沒有夫妻關係。


以綜合所得稅申報為例,依規定夫妻必須合併申報所得(當年度結婚可選擇分開),如果忘了登記卻合併申報,或是申報扶養和配偶有關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和扣除額,國稅局只要到戶政單位查資料,就知道民眾是否誤報,如果發現漏報,還會補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賴三郎資深副總經理說,結婚新制上路後,影響民眾的主要有三大部分,第一是個人稅,像是所得稅、遺贈稅;第二是財產稅,像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第三和民法中夫妻權利有關,包括贍養費、繼承權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是。


財稅官員說,所得稅中有許 多免稅額和扣除額都是夫妻才有的權利或義務,以往即使沒辦登記都還可混過去,但523以後結婚夫妻如果沒辦登記,就不適用相關規定,民眾申報時必須注意。


以免稅額為例,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都可列報;但如果結婚沒辦登記,自然就沒權利列報。扣除額也一樣,像是捐贈、保險費、醫藥費、購屋貸款利息、房租等,扣除時配偶的額度都可列入,但未來只要沒辦結婚登記,就一切免談。


另外,賴三郎說,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未來如果夫妻結婚沒登記,法律上就不是夫妻,如果夫妻之間的財產移轉(相互贈與)如果價值超過111萬元,就得乖乖繳贈與稅。遺產稅方面,如果不是夫妻,未亡人就無法享受445 萬元的配偶扣除額;此外,原本配偶是繼承人,沒有婚姻登記自然不能繼承遺產。


稅的問題不光只有所得稅、遺贈稅,夫妻間若相互贈與土地,也享有免繳土增稅的好處。地價稅方面,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只有一處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果不是夫妻,適用範圍則可以多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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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金融時報報導,歐洲、亞洲和美國最近的民意調查都顯示,絕大部分民眾認為貧富差距過大,富人應繳更多稅。


金融時報和哈里斯民調 (Harris)在歐洲五國進行的最新調查結果顯示,歐洲絕大多數人認為,貧富差距太大,比例從西班牙的76%到德國的87%不等。


在美國,也有78%的受訪者認為貧富差距過大。預算和政策優先中心及經濟政策研究所上個月公布的報告指出,自1990 年代以來,雖然美國經濟整體上成長,但中低收入家庭所得幾乎沒有長進。美國收入最低的20%人口,其平均收入在這段期間下降2.5%,而收入最高的20%人口則大增9%。


金融時報和哈里斯也在亞洲八個國家進行民調。在經濟近年快速發展的中國,80%的民眾認為收入不均過於嚴重。在所有受訪國家中,日本持類似觀點的人比例最低,只有64%。


絕大多數亞洲受訪者認為,在未來五年內,貧富差距將進一步擴大,除了中國,很少有受訪者認為差距會很快縮小。


所有國家的多數受訪者都認為,富人應加稅、窮人應減稅。在英國,74%的受訪者認為低收入者應減稅,在已經是全世界稅率最高國家之一的法國,支持提高稅率的受訪者比例最低。


美國受訪者贊成降低窮人稅負的比例最低,有27%的人同意將稅率保持在目前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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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南區國稅局提醒各公司,只有取得境內公司的股利才能免稅,若漏報境外公司股利所得,小心會被補稅加罰。


我國營所稅是採「屬人主義」課徵,因此公司只要將總機構設在台灣境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了要將境內所得列入申報外,若有取自於境外的所得,也要據實申報;不過因為稅法對部分境內外所得的規定有所不同,其中股利所得最常被公司漏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課稅;因此公司只有取得境內公司分配的股利,才屬於免稅所得,如果來自境外公司分配的股利,則為課稅所得,兩者大不同。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初步核對資產負債科目後,發現甲公司本期長期投資金額遽降,國稅局進一步瞭解後發現,原來是甲公司所投資的美國子公司於本期發放股利,導致甲公司帳上的長期投資金額減少,但甲公司卻誤認境外股利所得免稅,未合併申報所得而漏報,南區國稅局除依規定調增當期課稅所得額予以補稅外,另就漏報所得部分裁處罰鍰。


公司如有取得境外股利時,應於結算申報時合併計算課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若境外所得在國外已經繳過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扣抵當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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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兄弟姊妹等親屬的子女,即使符合稅法的規定,但扶養人數過多、又無顯著必要性,還是有可能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多位讀者來信詢問扶養親屬子女的報稅問題。依稅法規定,扶養其他親屬的條件,必須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父母並非軍教人員等免稅所得者。


台北市國稅局服務科長磊麗薇表示,受扶養者若是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就沒有同居一家的限制;不過若未滿60歲,收入不能超過免稅額7.7萬元,假設沒有工作,卻有租金、利息,所得超過免稅額,還是不能列報。


不過,中區一位紀先生列報扶養五名外甥,雖有同居一家的事實,卻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因此提起復查。中區國稅局人員指出,雖然這五名小孩的父母皆非免稅所得者,但其父母不是名下有不動產,就是有工作能力、家中經營水電業,卻都將小孩給紀先生扶養,不符合一般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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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安全的網路報稅是採用自然人憑證進行、或是用今年審核通過的19家金融機構的金融憑證報稅,資料是經過加密處理,不至於外洩。


若採簡易認證(個人身分證字號┼戶號)網路報稅,風險雖有,但並非沒有預防方式。預防方式如下:



1.這次民眾在網路上看到的個人報稅資料,是因該民眾及其友人均安裝FOXY軟體,Foxy軟體為一檔案分享軟體,會將硬碟中的資料分享給網路上的人員共享。不清楚電腦是否已安裝這種軟體或是被植入木馬,建議採「隔離」策略,即在網路報稅後將申報資料檔案自個人電腦上移除並另儲存於硬碟外的儲存媒體(如磁碟片、隨身碟等),檔名設定不要使用「申報資料」等字眼。



2.不在不明確的網站上報稅、不在公眾電腦(如網咖)上報稅、不在無防火牆的電腦環境下報稅、隨時更新電腦上的修補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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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申報進入最後半個月,由於今年稅制修改,調整保險相關規定,讓不少人一個頭兩個大。壽險業者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的保險扣除額部分調整,應善用以減低繳稅壓力;再者,今年首度申報的基本所得稅額(最低稅負),保險給付也被納入稅基,高所得者繳稅前可得算清楚。


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先前「台灣民眾保險觀念與行為」調查,有61.4%國人不知道保險費支出可列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每人有2.4萬元額度,顯示社會大眾普遍對這項政策不太了解。若想利用保險節稅,就必須了解稅法的保險相關規定。


針對保險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直系親屬每年有2.4萬元以內的人身保險扣除額,人身保險包括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勞保、軍公教保險費、農保、健保和學生平安保險等,皆可列入扣除額計算,但納稅人必須採取列舉方式扣除。過去健保費也被算在2.4萬元的額度內,但新修正的法條規定,健保費可全額扣除,沒有金額限制,對於購買較多人身保險的民眾是一項利多。


想合法節稅,一是提高免稅額,一是增加扣除額。包括醫藥生育費、保險費、捐贈和災害損失等,都可計算於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每年每人有2萬4,000元扣除額,但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所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為限,列入扶養的兄弟姊妹,保險費無法列入扣除額。


有些民眾會將機車險、汽車險等保費也列舉在保險扣除額,財產保險的保費不能列入扣除,例住宅火災險、汽車保險等,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單、地下保單也都不能納入列舉扣除範圍。


提醒民眾,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要記得檢附保費收據或保費繳納證明正本,同時留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且必須是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可申報。另外則是投保未經政府核准通過的保單及住宅火險、汽車保險等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不能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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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人透過保險來規劃子女教育基金,不過卻常忽略贈與稅的問題,專家指出,這時候就得搞清楚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三角關係,否則就可能有贈與稅的產生。最好用小孩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隨著投資型保單、分紅保單的出爐,越來越多人在資產配置的時候,將保守穩健的資金放在透過保險來規劃退休或是子女教育基金。一般來說,規劃退休比較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但在規劃子女教育基金時就很可能產生。


 主要是因為當小孩未成年保費由爸媽繳納的時候,父母繳的保費就是贈與金額,一旦年保費超過111萬元就得繳納贈與稅。而為了透過保單有效節省贈與稅,最好的方式就是利用逐年贈與的方式,先把錢贈與給小孩,再用小孩名義買保單,才可以發揮最大的節稅效果!


 用保單來規劃退休時,如果要保人就是受益人或者與受益人是配偶關係,都沒有贈與稅方面的問題。


 但若是用來規劃子女教育基金的話,就得搞清楚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三角關係,否則就可能會有贈與稅的產生。


 假設由爸爸當要保人,兒子當受益人,此時只有保單給付發生的時候,才會產生贈與行為,也就是當保單滿期金或是生存金給付金額超過111萬元時,就得繳贈與稅。


 另外,很多幫未成年小孩存教育基金的父母,以小孩作為要保人和受益人,看起來好像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不過,由於代小孩繳的保險費就算贈與金額,一旦年保費超過111萬元(假設沒有其他贈與),就須為超過部份繳納贈與稅。


 因此,壽險專家多建議透過「逐年贈與」的方式,來有效節省贈與稅。也就是用小孩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總保費222萬元之內,每年由父親名下每年贈與部份財產給母親(夫妻間贈與免稅),再由父母帳戶各贈與111萬元到小孩帳戶,這樣小孩就有資金用自己名義繳納保費,也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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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變更薪資所得扣繳原則,不管固定或非固定薪資,改在月底合併算總帳。選擇依扣繳稅額表扣稅,且經常有不定期獎金、補助費等收入的民眾,全月扣繳稅款可能不降反升,可支配收入會減少。


不過,扣繳稅款屬暫付性質的稅捐,可在每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扣除實際應納所得稅負。因此,當預扣稅款總額超過全年實際應納稅款者,可坐等退稅;反之,則要補稅。


財政部調整薪資扣繳原則後,屬於3月7日以後給付的所得,應合併按「全月給付總額」一起扣稅。民眾可選擇依薪資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稅,也可直接按6%稅率按月扣繳。查表扣稅一般較能反映實質稅負,避免退補稅的麻煩,但在新扣繳方式下,每月扣繳稅捐反而比較容易上升。


以薪資扣繳稅額表中單身無扶養親屬者為例,起扣額為54,501元,按月扣繳2,030元,低於5.45萬元者免扣所得稅。全月所得每增加500元,扣繳稅款約上升60到70元;選擇按6%稅率扣繳者,所得逾2,000元,也免預扣所得稅。


新規定之下,企業激勵員工加發的績效獎金,或提供員工福利發放如婚喪補助費、旅遊補助金等非固定性薪資,已喪失2,000元內免扣稅權利。3月7日起,小額獎金、補助費都要合併固定薪資一道扣繳所得稅。


非固定薪資與固定薪資合併扣稅結果,民眾每月薪資扣繳稅款將出現不確定性。非固定薪資筆數愈多、且金額多數在2,000元以下者,將因合併固定薪資計算扣繳稅款因素,導致全月扣繳稅款向上推升。


以單身無扶養親屬者為例,若月薪為5.45萬元,原本不必扣稅,但當月若出現一筆500元獎金等非固定收入時,全月給付薪資總額即跨過起扣額達到5.5萬元,扣繳稅款會從零變成2,030元,實領金額降為52,970元,全月可支配所得反而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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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用對一般家庭來說不是筆小數目,理財專家提醒,喪葬費用可列為遺產扣除額,採111萬元定額扣除。


殯葬業者表示,一般民眾相關費用支出以一、二十萬元居多,若選擇土葬,因為還要買地,或是挑選風水較佳的靈骨塔位,一場喪事辦妥,花上百萬元者也不在少數。


曾經有納稅人向國稅局詢問,其母往生支付的喪葬費用共計195.6萬元,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不可以憑實際支付的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答案是否定的。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00萬元計算。」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扣除;不過,財政部衡酌近年來物價水準變動情形,自95年度起,將喪葬費扣除額提高至111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是採定額扣除,不可以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於申辦遺產稅時,不須檢附支付喪葬費用的相關憑證資料。


【記者蔡靜紋卅台北報導】壽險業者表示,善用終身壽險為自己準備身後費用,不僅讓自己無顧之憂,也避免造成子孫經濟負擔。


保險的起源是「互助」,目的在於照顧遺族、安頓逝者,終身壽險是在被保險人離開人世時,確定給付的一筆費用,可用於照顧遺族和處理身後事。


但該買多少保額才足以應付喪葬費用?必須視個人期待而定,以生前契約業者安排的服務來說,以十幾萬元到20萬元居多,若是豪華版的安排,也可能高達百萬元以上。


【2008/04/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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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所有房屋,使用方式因買賣或改變用途時,切記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才有機會按最低稅率課稅。


財政部特別提醒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如已向國稅局辦理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當該房屋實際已不再做營業使用時,應儘快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便按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是依據使用情形分別課徵高低不同的稅率。供營業用房屋使用的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3%,最高;做住家用的房屋稅率則為房屋評定現值的1.2%,最低,兩者稅負差距2.5倍。


另外非住家、非營業用的房屋(如醫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的房屋),其房屋稅率則介於住家與營業用房屋之間,為評定現值的1.5%。


財政部提醒民眾,房屋若原先用做營業用途,日後因故不再做營業使用,或僅放置營業相關物品,多數面積均已改做住家使用時,納稅人必須儘快向稅捐機關申請,才可以按較低稅率核課房屋稅。


例如,原供營業用房屋若空置未使用時,比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按房屋評定現值課徵1.5%房屋稅;營業用房屋若改做住家使用者,則可從原依營業用房屋按評定現值的3%課稅,調降為按住家用房屋稅率,從低課徵1.2%房屋稅。


財政部強調,房屋稅是按「月」計徵的稅捐。因此,當房屋使用情形出現改變時,所有權人應主動在30日內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才能及時並有效節稅。


【2008/04/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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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是汽機車牌照稅的繳稅季節,想要享受免稅的汽機車主,應該要多留意免稅的規定。


經濟日報出版的4月號財富人生雜誌附有「2008輕鬆節稅非常光碟」,裡面就有汽機車牌照稅等節稅訊息,供讀者參考。


包括救護車、垃圾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或海難救險船、大眾運輸工具,如計程車等,都可享受免稅。與一般民眾相關的免稅車則有兩種:


一是,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的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需由他人駕駛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另一種則是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的交通工具,在離島如澎湖、金門等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沒有這項優惠。


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應在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基於社會福利政策,照顧身障人士,政府准許 專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的車輛,可以享受免稅。有下列兩種不同的免稅申請方式。


殘障人士本人擁有駕駛執照者,每人只限一輛自用車可以享受免稅,申請時,必須準備以下申請證件:


一、 身心障礙手冊(手冊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


二、 交通工具為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


三、 駕駛執照。


四、 車輛所有人的私章。


五、 徵收期前或徵收期中提出申請者,需先繳清1月1日起至申請前一日的使牌照稅額。徵收期後申請者,已繳納全年稅額者,填妥退稅申請書,即可退還申請日至年底的稅額。


殘障人士本人若因身心障礙情況,沒有駕駛執照者,可以委託與身心障礙者同一地址的親屬駕駛,但任可一方遷出戶籍,就要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用以接載殘障人士的車輛,其車籍地址也要與身障者的戶籍地址相同,且每戶只限一輛享有免稅。


還要注意,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的交通工具如為自用貨車,或供營業使用(如個人計程車),也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


因遭竊或任何原因遺失的車輛,切記快去辦理註銷牌照或報停手續,往後的牌照稅才不會被催繳。假如被竊車輛還有溢繳稅捐,也要記得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


【2008/04/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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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親屬,必須是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才能增加50%的免稅額,若是扶養其他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只能按一般的扶養扣除額申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許 多納稅義務人以為申報年滿70歲以上的扶養親屬,就可以符合免稅額增加50%的要件,但事實上該扶養親屬必須是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才可適用此項規定,否則即使受扶養者已經年滿70歲,還是只能按每人免稅額7.7萬元申報扣除。


北區國稅局日前審核某甲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某甲扶養民國23年出生的哥哥,列報免稅額為11萬5,500元,雖然某甲的哥哥該年度已年滿70歲,沒有子女、也無謀生能力,日常生活確實由某甲負責照顧扶養,但因兄長並非其直系尊親屬,與所得稅法免稅額增加50%的規定不符,國稅局乃剔除虛增的3萬8,500元,某甲應補稅。


【2008/04/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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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登記申請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六、十二、十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九六○七二七九一五號
說  明:
(一) 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文件及下列文件: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
2、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應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協定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3、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應提出主管稽徵機關核算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及與全體繼承人協定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但生存配偶申辦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與其遺產繼承登記連件申請登記,且該遺產繼承登記案件係由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辦或分割繼承登記案件檢附之遺產分割協定書已併就該財產差額分配協定給付者,得免再提出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定給付之文件。上開法院確定判決書應以載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不動產標的者為限。
4、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
5、立協定書人之印鑑證明。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者,或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者免附。
(二) 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與其遺產繼承登記分件辦理。
(三) 已辦竣抵繳稅款或各類繼承登記後,再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者,應就原辦竣登記部分以「撤銷」為登記原因回復為原被繼承人所有,再連件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四) 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移轉給付之標的不限於稽徵機關核算價值之財產或74年6月5日(含當日)以後登記取得之婚後財產。
(五) 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六) 配偶一方死亡,其繼承人有大陸人士者,生存配偶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得僅與他方配偶之全體台灣繼承人協定給付。
(七) 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有發生遺贈情事者,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仍得協定或經法院判決以遺贈之標的為給付,無須經受遺贈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
(八) 有關稅賦:
1、非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2、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報繳契稅,惟仍需查欠房屋稅。
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非取回請求權人原有之財產,應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註:要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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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 五 條 第 四 項
所得稅法 第 五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日期文號:財政部96.12.5台財稅字第09604562720號
摘要: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主旨: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
二、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三、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五、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二)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三)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四)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五)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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