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震災將滿月,台灣民眾捐款踴躍,累計捐款數10億元,其中,不少民眾直接匯款大陸慈善機構、受災戶,發揮愛心,一捐數萬元、數10萬元,不過,個人名義捐款大陸,稅負因素要注意。


 稅務專家指出,明年報稅時,這些自行以個人名義捐給大陸的善款都不能列舉扣除,而且捐款金額如果超過111萬元免稅額,還可能被課贈與稅,誤觸稅法的地雷。


 捐贈和贈與不同,依照法令規定,捐贈做公益的錢,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以慈善捐款而言,最多可以扣除全年收入的20%。


 這一次,四川震災,全台大捐款,不少公司企業、個人發揮愛心捐錢。


 不過,民眾直接捐款給大陸慈善團體、受災戶,無法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


 以個人名義捐款給大陸慈善機構、受災戶,屬於「贈與」,捐出的款項,不僅無法列舉扣除,而且還必須併入全年111萬元的免稅額。


 也就是說,民眾以個人名義捐款大陸受災戶,如果金額是20萬元,今年可以免稅捐贈的額度,便只剩下91萬元。


 如果直接捐款大陸受災戶或是大陸慈善團體的金額過大,超過111萬元,不要說列舉扣除、抵稅的功 能完全沒有,還可能被稅捐機構課徵「贈與稅」。


 因為不了解,誤將「贈與」當做「捐贈」,惹稅上身,那就划不來了。


 大家千萬不要以為,只是捐款做善事,捐出去的錢通通當做「捐贈」就可以用來抵稅,那可不一定,必須看受贈對象而定。


 民眾以個人名義捐款做善事,必須捐款給政府認定的單位、台灣的慈善機構,才算「捐贈」,像是台灣的紅十字會、慈濟、法鼓山、世界展望會等,並持有捐贈的單據,明年報稅時才能列舉扣除。


 至於直接匯款給大陸紅十字會,並不符捐贈規定。


 過去,曾有一位知名人士,捐了大筆金錢支助對岸興建「希望小學」,結果還被稅捐機構課了100多萬元的贈與稅,捐錢做善事也要防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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