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近來因豪雨造成部分地區水患,財政部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的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所稅或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於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綜所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所稅災害損失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都可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2、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3、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6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4、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的規定或報備方式,仍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就近向轄區內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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